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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大学生普法宣传

2024年04月15日 15:25  点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作为大学生一定要学法,懂法,用法,守法!

一、个人隐私要注意

你或许接到过能够叫出你的名字的电话,也或许收到过称呼亲昵的借钱短信,又或许刚在银行填完个人信息,就有人电话询问你要不要办理业务……

在这个互联网十分发达的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也十分严重。网络购物、办理银行卡、填写报名信息……个人信息泄露被他人用于非法活动,可能导致财产损失或信誉损害。

因此加强我们对身份信息的保护意识必不可少,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加以预防:

1. 提高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对于未经确认的电话、短信或邮件保持警惕,不轻易透露个人信息。

2.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信用卡等个人证件,避免遗失或被盗印。

3.使用包含字母、数字及特殊字符的复杂密码,并定期更换。

4.在社交媒体上不泄露过多个人信息,尤其是地址、电话号码等。


二、他人名誉勿侵犯

网络谣言不可信,未经证实不乱传。名誉权侵权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侮辱、诽谤、新闻报道等行为以及文学、艺术作品侵权名誉权。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侮辱既可能是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明确表达的嘲笑、辱骂等的侮辱,也可能是通过特定行为表达的侮辱。诽谤是对事实的捏造或者歪曲。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同学们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不传播不实信息,不进行侮辱和诽谤,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文明、公正的社会环境。


三、治安管理需遵循

校园盗窃

你是否也曾经遇到饥肠辘辘点了外卖准备美餐一顿犒劳自己却发现外卖被偷,或是私人物品放在公共场合在离开的几分钟里便消失不见的情况?这种校园盗窃行为屡见不爽,我们要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1.保护现场,及时报案。

2.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监控录像、目击者证词

3.电子产品银行卡等被盗窃应及时挂失电话卡、银行卡,防止进一步造成财产损失。

寻衅滋事

如果霸凌人,为了逞强要威风,寻找精神刺激,对不特定学生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占用少量财物,构成寻衅滋事,可处拘留、罚款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第2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敲诈勒索如果霸凌人故意损毁受害学生少量财物,或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手段,索要少量财物的,处拘留、罚款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学术造假切勿碰

临近毕业季,“论文代写”“代考必过”“无线电作弊”等文字又出现在了大学生们的交流群里,有些甚至连同联系方式一起明目张胆的被贴在墙上、写在厕所门上……在当今的激烈竞争环境下,一些同学可能因承受巨大压力而想走上学术造假的道路,这显然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也违反了道德,对个人和社会都有很大的害处。

2018年7月,教育部部署严厉打击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要求严肃责任追究,对不履行主体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和负责人要进行处罚和问责;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要依法予以撤销和注销。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树立法律意识很重要,但最重要的是,应当坚守法律底线。让我们携手共进,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新时代好青年,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青春力量!


来源: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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