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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建设

酒类与食品工程系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

2013年11月05日 09:59  点击:[]

酒类与食品工程系

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程序,保证学生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培养和考察

第二条 系党总支、系分团委和学生党支部要通过党团组织生活、入党启蒙教育和党章学习等各种形式,积极向学生宣传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启发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学院入党启蒙教育面向大一新生,每学年举办一期,一期安排2—3次讲座,由党总支副书记、分团委书记或辅导员主讲。学院党章学习小组由院团委负责组织,以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为主。

第三条 要求入党的学生须由本人向分团委组织部或辅导员提交书面入党申请书及自传。辅导员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周内与申请入党人个别谈话,有针对性地为其明确努力方向,端正入党动机。申请入党人一个季度应至少向党支部递交一篇书面思想汇报。

第四条 申请入党人经过1-3个月的培养和考察后,各方面表现突出,经团支部民主推荐,辅导员及任课老师共同测评,其中民主测评占50%,辅导员占30%,,任课教师占20%,按照从高到低排序,经系学生党支部讨论可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民主推荐必须在系党总支的统一指导下进行。三年级第二学期不再进行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工作。

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条件:

(1)    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2)    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

(3)    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4)    乐于奉献,不计较个人的得失;

(5)    模范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

(6)    关心、热爱集体,积极参与集体活动;

(7)    对党忠诚,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凡一年内有违纪、课程考试不及格、平均成绩在本年级专业排名30%以下、所在宿舍1学期内有2次及以上通报为安全卫生差或违纪的,帮扶后进学生不积极的,均不能被推荐。

第五条 团支部必须召开班级成员大会(到会人数须超过班级总人数2/3方为有效)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民主推荐会须在系分团委委派的班级联系人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团支部委员会逐一介绍符合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条件,然后采取不限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团支部委员会对被推荐票数超过班级总人数1/2以上的申请入党人进行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呈报表》,内容包括:姓名、班级、性别、出生日期、籍贯、申请入党时间、团支部名称、团支部大会时间、团支部大会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赞成、不赞成、弃权以及监票人、计票人和团支部书记签名等。团支部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呈报表》、会议记录和相关材料报院团委审定。分团委在充分听取辅导员的意见后,研究确定被推荐对象,向党支部推荐。

第七条 一年级第一学期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不召开班级成员大会,由分团委根据辅导员、团支部和班委会的意见,研究确定被推荐对象,向党支部推荐。

第八条 党支部在充分听取相关教学、管理人员的意见后,及时召开党支部大会或党支部委员会议,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并将入党积极分子名单上报学院党总支。

第九条 学院党总支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形式将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班级、性别、出生日期、籍贯、申请入党时间、团支部推荐时间等。公示期间设立专门的公示信箱和监督电话,由党总支副书记受理来信和来访。公示时间为一周。经公示没有反对意见或对反映意见核实不影响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由党支部通知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第十条 党支部确定一至两名党员担任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向培养联系人汇报近期学习、思想状况以及对一些热点、焦点问题的认识,且一个季度至少应有一篇书面思想汇报交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每月将思想汇报材料报送党支部。党支部依据入党积极分子的现实表现和群众反映,每季度对其进行一次考察,并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中,同时将组织意见和群众反映转达本人。不及时填写考察写实结果的一般不予发展。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3)旷课达到课程学10学时;

    (4)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活动次数达到三次以上者;

    (5)不主动联系培养联系人,超过三个月没有提交一篇思想汇报者;

    (6)发现思想汇报抄袭比例超过30%者;

    (7)因上网或网络游戏影响自己和他人学习者;

    (8)所在宿舍1学年内有2次及以上通报为安全卫生差或违纪的;

(9)学习成绩不佳,一个学期有一门(含一门)以上课程补考者;

(10)不参加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或未能结业的;

(11)平时思想不追求上进,态度消极,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12)帮扶后进学生不积极的;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通过自学和参加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对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学习。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每学期举办一期,由学院党委负责安排,考勤和考核合格颁发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证明。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学校业余党校学习须由所在团支部召开班级成员大会(一般在每学期第四周召开,到会人数须超过班级总人数2/3方为有效)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会须在院团委委派的班级联系人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团支部委员会逐一介绍符合参加学校业余党校学习基本条件的学生基本情况,然后采取限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于同意票数过半且在限额内的入党积极分子方能向党支部推荐。团支部按照《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呈报表》的内容要求向党支部推荐,党支部审核后报送学院党总支,系学生党总支将名单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序号、姓名、班级、性别、出生日期、籍贯、申请入党时间、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时间等。公示无异议后方能上报学校。

推荐参加学校业余党校学习的基本条件:

(1)符合第四条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条件;

(2)不存在第十条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的各个条件;

(3)获得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证明;

二、重点发展对象的推荐、确定、培养和考察

第十三条 党支部在充分听取辅导员、任课教师、学生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和考察,并取得学校业余党校结业证书或被推荐参加本学期学校业余党校学习,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且准备近期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经党内外民主推荐,支委会讨论拟定发展对象名单。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发展对象必须在学院党总支的统一指导下,由党支部于每学期第四周前后组织实施。三年级第二学期不再进行发展对象的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 党支部指派班级党员联系人到推荐发展对象所在班级,组织召开班级成员大会(到会人数须超过班级总人数2/3方为有效)进行民主推荐经团支部民主推荐,辅导员及任课老师共同测评,其中民主测评占50%,辅导员占30%,,任课教师占20%,按照从高到低排序,经系学生党支部讨论可被确定为重点发展对象。

确定发展对象的条件:

1. 符合第十二条推荐参加学校业余党校学习的基本条件;

2. 经半年年及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

    3. 二、三年级学生须参加当年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4. 作为学生干部,工作上乐意接受任务,积极为同学服务,工作成绩突出;

5. 作为普通同学,支持班委、学院的工作,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6. 一、二、三年级学生近一学期学习成绩应保持在本专业排名30%以内;三年级学生未通过职业鉴定,一般不予发展;

7. 取得学校业余党校结业证书或被推荐参加本学期学校业余党校学习。

8. 一年内无违纪记录。

9. 所在宿舍安全卫生和违纪被通报批评不超过2次;

第十六条 被推荐人在班级民主推荐中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到会人数的3/5者,填写《确定发展对象呈报表》,内容包括:姓名、班级、性别、民族、职务、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定为积极分子时间、学校党校培训结业时间、学年学习成绩排名/综合素质排名、补考(科目)、主要奖惩、团支部名称、团支部大会时间、团支部大会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赞成、不赞成、弃权、赞成票数名次等。团支部将《确定发展对象呈报表》、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报班级所在党支部。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党内民主测评,被测评人在党内民主测评中获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党员人数的2/3者,党支部在充分听取辅导员、班主任以及相关教学、管理工作人员的意见后,召开支委会或支委扩大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学生发展对象名单并上报学院党总支。

第十七条 对于第一学年担任班级主要学生干部且学期总评成绩列班级前5名、第一学年“五四”评优中被评为校级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第一学年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的入党申请人,党支部在充分听取辅导员以及相关教学、管理人员的意见后,可优先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并将发展对象名单上报系党总支。

第十八条 学院党总支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形式将发展对象名单向全系师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班级、性别、民族、职务、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定为积极分子时间、学校党校培训结业时间、学年学习成绩排名/综合素质排名、补考(科目)、团支部大会时间、赞成票数名次等。公示期间设立专门的公示信箱和监督电话,由总支秘书受理来信和来访。公示时间为一周。经公示没有反对意见或对反映意见核实不影响确定发展对象的,上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九条 党支部确定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发展对象的培养联系人,采取多种形式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并如实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要通过自学和参加学校业余党校培训班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党内生活常识等的学习,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入党。发展对象每季度应至少向培养联系人交一篇思想汇报。在校外单位已被确定为发展对象且已获得党校培训结业证书的,仍须参加学校业余党校的培训。未获得学校业余党校结业证书的发展对象不得发展。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应认真审核整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阶段性思想汇报、团委推优表、直系亲属的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班主任意见、辅导员意见、党支部综合考察意见、学校业余党校结业证书、学习成绩单等。经审查党员发展对象已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材料齐全者,由党支部向系党总支提交发展对象档案材料和汇总表。系党总支通过审核材料、书面征求班级同学和任课教师意见等形成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系党总支一般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形式将通过预审的拟接收为预备党员名单面向全系师生特别是发展对象工作、学习的单位或班级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 、班级、性别、民族、职务、介绍人姓名、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定为积极分子时间、学校党校培训结业时间、定为发展对象时间、补考科目、主要奖惩等。公示期间设立专门的公示信箱和监督电话,由系党总支副书记受理来信和来访。公示时间为一周。对公示期间反映的情况,学院党总支应指定专人及时调查核实,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同时将情况告知所在党支部。对于公示期间群众有意见的,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对反映意见的党员和群众要注意给予保护。经公示没有反对意见或对反映意见核实不影响发展的,可按照程序召开支部大会吸收入党。。

有下列情况的,取消发展对象资格:

1.不满足第十五条确定发展对象的条件的;

  2.近一年综合测评成绩达不到班级前50%的;一个学期有一门(含一门)以上课程补考者。

  3.没有经过半年年以上的培养、考察的;

  4.没有取得学校党校培训结业证明的;

5.学习态度不端正,有违反学风建设规范和制度的情况;

6.有违背党组织的政治言论和政治活动;

7、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考验时间较短,且无突出表现的;

8.考察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9.不尊敬师长和团结同学,不能较好的处理群众关系;

10.生活作风不正派;

11.在各项活动中不能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12. 对党不忠诚老实,有意隐瞒历史的;

13. 本人及家庭成员历史不清;

14. 材料不全者;

15、一年内有违纪记录(迟到、旷课、早退和带零食进入教学区等)。

16. 所在宿舍安全卫生和违纪被通报批评超过2次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三条 系党总支将通过预审和公示的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名单通知党支部。申请入党人应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严肃认真地填写《入党志愿书》,经所在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申请入党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员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经团支部民主推荐,学生、辅导员及任课老师共同测评,其中学生民主测评占50%,辅导员占30%,,任课教师占20%,按照从高到低排序,经系学生党支部讨论可被确定为拟发展对象。民主推荐必须在系党总支的统一指导下进行。经支部大会讨论后,确定为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在学院党总支的安排下按有关规定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支部大会在讨论两个以上人的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发展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具体程序:

(1)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宣布会议内容。

(2)发展对象汇报本人申请入党的有关情况。

(3)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情况。主要阐明介绍其入党的理由,对被介绍人的情况作介绍。支部大会讨论吸收新党员时,介绍人一般不应缺席。

(4)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考察、审查情况。内容包括: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表现;②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审查情况;③征求党内外有关意见的情况;④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况;⑤公示情况;⑥支委会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提出的意见。

(5)党员讨论。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了党员条件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讨论,尤其对发展对象存在的问题要直接了当地指出,并表明是否同意发展其入党。

(6)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发放《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同意发展其入党。赞成人数超过本支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方为有效。如果讨论中持两种意见的人数相当,则不要匆忙表决,待进一步酝酿后,提请下一次支部大会讨论决定。表决时,发展对象不必回避。

(7)宣读支部大会决议。支部大会决议包含以下内容:①简明扼要地说明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理想信念、政治表现、工作、学习表现、群众基础、主要优缺点及努力方向;②公示情况;③本支部有表决权党员数、实到人数、讨论情况、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等。

(8)发展对象表态:对大家所提意见的态度和今后的决心。

(9)到会人员自由发言。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决议和表决情况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和《接收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汇总表》上报学院党总支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总支应指派学院党总支委员同党员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对党员发展对象的思想、工作等情况作进一步的考察,并在《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填写谈话情况和谈话人对党员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没有经过谈话的不能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总支及时召开党总支委员会,逐一审阅入党材料,集体讨论、审批。党员发展对象被批准入党后,由学院党总支在《入党志愿书》上签署审批意见,上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审批通过后,学院党总支通知学生所在党支部。支部书记与新党员谈话,明确预备期意义,要求新党员学习政治理论,牢记党的宗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坚定信念,增强党性,做一名合格党员。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党支部确定二名正式党员担任预备党员的培养联系人,预备党员除经常向介绍人和党支部汇报思想外,每个季度须向党支部提交书面思想汇报一份。预备党员入党满半年,党支部应组织对其进行党内外民主评议,预备党员应对自己入党以来的综合情况进行总结,提交书面半年小结。党支部按季度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考察情况。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本人应于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左右向所在党支部书面提交转正申请,全面总结自己一年来的各方面表现。党支部审查并向党总支及时递交转正材料,包括转正申请书、半年小结、全年总结、转正党内、外群众意见、入党志愿书、阶段性思想汇报等。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总支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党内外对预备党员的监督。对于公示期间群众有意见的,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转正,对反映意见的党员和群众要注意给予保护。经公示没有反对意见或对反映意见核实不影响转正的,可按照程序召开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作出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将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报学院党总支讨论审批。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1.会议的重点是党员讨论环节,主持人要调动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把是否按期转正的情况议透。

2.转正申请人对党员提出的问题应予以解答,如某些问题尚未弄清,可暂时休会,待弄清后再继续开会。

3.预备党员转正大会表决时,使用《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附件3)进行无记名表决,赞成票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并填写《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汇总表》。

4.做好会议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内容、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到和实到党员人数、缺席党员人数和原因、发展对象和列席会议人员;会议发言情况;表决结果;有何不同意见;支部大会决议。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总支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集体讨论审批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并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对批准按期转正的,应写明党龄起算日期,延长预备期的应写明延长理由及延长期限。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应将学院党总支审批意见及时通知党员本人。对于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其培养联系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查找原因、分析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希望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几种情况的预备党员应该考虑延长预备期。

1.未达到第十五条确定发展对象条件和具有第二十三条取消发展对象条件的;

2.在预备期期间,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出现一些新问题。如纪律涣散、骄傲自满、学习严重退步、脱离群众等,在群众中影响不好,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3.对于入党时支部大会提出的主要缺点不足没有明显转变,但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仍然具有培养前途的。

4.不按时交纳党费达半年时间者;

5.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和各类学习、实践活动纪律涣散;

6.不及时提交思想汇报、半年小结、转正申请等材料者;

7.在预备期间内,学习有一门(含一门)以上课程补考者,违反校规校纪,严重迟到旷课者。

8.由于其他原因支部大会认为需要继续考察的。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应该考虑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无任何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不履行党员义务的。

2.隐瞒本人历史、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对党不忠诚老实的。

3.严重违反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4.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连续出现不及格又无深刻认识的。

5.入党动机和目的不纯,有严重个人主义倾向的。

6.延长预备期已满一年,其缺点仍没有转变或不够转正条件的。

7.预备期间从不交纳党费者。

8.预备期间不交思想汇报者。

9.不能取得毕业证者。

10.由于其他原因支部大会认为不能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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