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4月29日 14:29 点击:[]
一、就业工作的方针与原则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院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顺应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第三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要有法制观念,要诚实守信,毕业生既有享受学院提供一定服务的权利,同时也有服从国家需要和自觉履行责任的义务。
二、就业政策与管理办法
第四条 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由学院帮助办理就业手续。
第五条 学院鼓励毕业生到到西部地区工作,鼓励毕业生报考国家公务员,鼓励毕业生到中小城市及中小企业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六条 毕业生应积极参加学院和各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举行的招聘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并应通过本人自荐、学院推荐、熟人介绍、就业市场等多种方式,与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确定录用关系,签订就业协议。协议书签订后,应及时到招生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协议签字、盖章时间原则上应在当年五月底截止。
第七条 学院证明、推荐并签章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人1份,编号管理。其他协议书学院一律不签章。毕业生应树立契约意识,严格履行就业协议书中的条款和有关约定(学院不认可口头约定),不得违约。如因特殊情况不履行原就业协议的,必须由原录用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意见,相关的违约责任由毕业生自行负责。毕业生另找新的接收单位,须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才能办理新的协议手续。
第八条 凡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告知用人单位,并将有关意见注明于协议书"备注"栏中。凡未告知用人单位情况的,因公务员录用后要求解除原签协议的,仍按违约处理;如单位不同意终止协议,毕业生须按协议就业。
第九条 毕业生只能以毕业证电子注册确认的姓名办理就业手续。
第十条 派遣时未与具体就业单位签约的毕业生,学院将其派回生源地,或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户口和档案留校代管手续。代管期内,学院为户口、档案留校的毕业生只提供与就业有关的服务。学院为派往生源所在地的未就业毕业生同样提供就业相关的服务。
第十一条 毕业前,学院对毕业生举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应办理手续回家休养治疗。一年内治愈者,经申请可随下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者,学院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疾病的,按在职人员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毕业生离校后,应按要求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办理落户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当地政府就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协调,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院不再负责其就业,也不再为其办理任何手续:
1、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2、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3、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三、就业指导与毕业教育
第十四条 学院负有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与教育的责任。通过就业指导与教育,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让学生了解就业形势、各行业状况及对毕业生的要求,学到就业技巧和方法;确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工作、终生学习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创业的思想,主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十五条 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渗透,提高毕业生的思想素质。各班主任、辅导员和各系在毕业生鉴定中要将学生的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及择业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六条 毕业生应积极参加学院安排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教育活动,不断完善和提高自身素质。
四、就业工作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归口管理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其工作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厅制定的有关就业的政策和法规,负责拟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制度和安排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
2、负责学院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推荐工作,及时向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厅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就业方案及就业统计数据;
3、开展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就业技巧等方面的讲座,对辅导员进行培训,为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指导和咨询等;
4、负责制作和寄送各类毕业生的资料,大力宣传学院及其优秀的毕业生;
5、加强就业网站建设,充分发挥就业网站的服务功能;
6、大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采用各种方法,广泛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并及时向毕业生发布。采取积极、主动、务实的方法和措施,建立稳定的用人基地;
7、负责接待和处理用人单位的来访和来函,组织学院内各种类型的招聘会及公务员的推荐报考工作;接收用人单位的委托,做好向用人单位的推荐工作,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负责通知毕业生初试、面试、录用等事宜;
8、监督、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编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办理就业报到证;
9、协调学院有关部门,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10、负责处理毕业生改派及其它遗留问题;
11、做好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结,并进行毕业生就业工作调研;
12、适时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各系要在学院招生就业处的统一组织安排下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各系在实际工作中开拓创新,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法规,按照学院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实施办法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2、认真核对当年毕业生生源名单,负责学院毕业生就业网上本系毕业生基本数据的采集;
3、组织毕业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认真审核推荐表内容,填写推荐意见,按时完成推荐表制作工作;
4、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利用教学、科研以及其他与用人单位联系的渠道,收集用人信息,推荐毕业生就业;
5、接待用人单位的来访,积极做好推荐工作。根据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表现,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其他选录工作;
6、指导毕业生充分利用学院发布的用人信息,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类型的招聘会,主动邀请用人单位到校举办本学院毕业生参加为主的招聘活动,主动利用用人单位建立就业实习基地,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7、组织毕业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负责领取和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等证件。组织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开展毕业生教育和欢送毕业生的活动;
8、负责本系《毕业生登记表》和本系毕业生的归档材料的清理并按时交学生处;
9、协助处理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各类特殊情况及遗留问题;
10、做好当年毕业生就业总结;积极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
五、就业计划调整与毕业生改派
第十九条 派回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在当地落实单位的,可由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当年12月31日之前跨省就业的,可回学院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毕业生签订协议书后,如遇特殊情况希望解除协议,应取得以下材料: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协议证明、新单位出具的书面录用、本人申请、系签署意见,然后到招生就业处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生离校后若需改派,必须经学院同意,除具有以上材料外,还必须退回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档案。
六、经费和就业纪律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要求每年按年度学费的1.5%划拨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工作,全体就业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于律已、秉公办事,切实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扰乱毕业生就业秩序者,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5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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